教基一〔2017〕154号
各县区教体局,各管理区教育办(局),局直中小学: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7〕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肃招生纪律,严格督查管理,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划定学区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学位以及老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确定各校划片范围。在部分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要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办法和程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提高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招生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位和学区划片实际情况制定各中小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
三、坚持划片就近入学
各县区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区)100%的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95%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须降到县(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新生入学编班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鼓励推行学生电脑随机派位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对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占坑班”选拔生源,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履行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以在家学习的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六、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
要严格控制城镇班额超标学校的招生规模,起始年级按照规定班额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问题。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办好农村儿童、少年家门口的学校,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要加强城镇学校规划建设,有序扩大学位供给,积极推动学区化办学、集团化办学改革,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要严格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规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信政办〔2011〕93号)要求,新建小区一定要按照入住人口数量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幼儿园,以缓解现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压力。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需求。
七、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
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做好与居住证管理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大厅(或窗口),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要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子女的入学工作。
八、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细则(试行)》规定,强化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按照“人籍一致”、“籍随生走”等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为学生办理好学籍注册及其他业务。严禁招收新生入学不建立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接收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等行为,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追究。
九、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做好所属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衡、顺利、有序进行。针对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和往年易发问题,制定好相关预案,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消除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和苗头。
(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媒体开展“身边的好学校”主体介绍活动,引导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及学生家长形成“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正确观念,理性安排子女就近入学,纠正错误的择校观。
(三)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各县(区)教体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要明确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于2017年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各县区学区划片情况和各学校招生计划要于2017年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应及时进行总结,招生工作总结于2017年9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邮箱:gdc6116@163.com)。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