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资助〔2024〕163号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羊山新区教育体育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秩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中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中纪发〔2010〕38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技装〔2008〕388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信阳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校方责任保险保费和责任赔偿限额的通知》(教体装备〔2023〕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信阳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信阳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024年9月10日
信阳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保险时必须严格遵照投保要求和流程进行投保,不得选择省教育厅指定名单外的任何保险公司。
第二条 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费用按相关文件要求列支,务必账目明确,确保不漏一人,应保尽保。
第三条 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投保后依照省教育厅要求统一录入河南省教育保险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世纪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我市提供校方责任保险的经纪服务,协助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投保及理赔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发生事故时,应严格遵照理赔要求执行,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同处理。出现拒赔或注销案件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学校出险理赔完成后,要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并登记,评价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年度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服务较差的保险公司学校应及时上报备案,并适时进行更换。
第七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和参与校方责任保险以外的商业保险销售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保险销售活动。
第八条 学校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过程中,应遵规守纪,杜绝违法乱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