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三、申请条件
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五、申请材料
1.公共体育设施改变功能、用途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公共体育设施改变功能、用途申请表(原件1份)
3.地方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材料(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或省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内容进行审查。核申请材料对象是否人民政府;申请附件资料是否符合对应事项。如所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听证,提出评审意见。
3.依据审核意见办理结果,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同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批复》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邮寄至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七、办理结果
同意改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批复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专家评审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九、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街道11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376-6369871。
2.网上办理:信阳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