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及理由 |
1 |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公民 | 教师教育科 | 教师资格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材料审核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教师 教育科 | 及时 | 无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教师 教育科 |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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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符合教师资格(不符合教师资格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 教师 教育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教师资格证和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教师 教育科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教师持有教师资格情况进行监管。 | 教师 教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教师 教育科 | |||||||||||||
服务电话:0376-6221783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 | 二级 运动员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 公民 | 竞技体育科 | 无 | 二级运动员证书(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竞技体育科 | 即时 | 6个月 | 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竞技体育科 | 2-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不予认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竞技体育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运动员本人网上申请 | 竞技体育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二级运动员的监督检查。 | 竞技体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竞技体育科 | |||||||||||||
服务电话:0376-6253580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党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调查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 党风办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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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党风办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党风办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党风办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党风办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党风办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 | 党风办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6-6220799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201室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对市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管学校 | 党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调查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 党风办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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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党风办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党风办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党风办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党风办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党风办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 | 党风办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6-6220799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201室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教师资格证持有者 | 教师教育科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影响恶劣,调查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 教师教育科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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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教师教育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教师教育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教师教育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教师教育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教师教育科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 | 教师教育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6-6221783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6 | 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变更、注销 登记前审查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2014年9月1日前登记成立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 群众体育办公室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众体育办公室 | 1 | 30天 | 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群众体育办公室 | 15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办公室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众体育办公室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登记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群众体育办公室 | ||||||||||||
服务电话:0376-6266218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