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2.单位地址: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A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教师师德师风,各县区、市直各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对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依法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违反民办教育有关规定等各类教育体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3.依法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体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由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所管辖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审批、教师资格认定、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查处教师师德师风、违规收费、考试违规、体育竞赛违规等方面的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2.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