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党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调查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 党风办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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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党风办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党风办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党风办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党风办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党风办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 | 党风办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6-6220799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201室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对市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管学校 | 党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调查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 党风办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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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党风办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党风办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党风办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党风办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党风办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 | 党风办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6-6220799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201室 |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教师资格证持有者 | 教师教育科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影响恶劣,调查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 教师教育科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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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教师教育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教师教育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教师教育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教师教育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教师教育科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 | 教师教育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6-6221783 投诉机构: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信访室 投诉电话:0376-6225004 | ||||||||||||||
受理地点:信阳市新华西路45号 |